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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资金供人赌博 涉嫌犯罪面临刑罚
时间:2017-06-27  作者:  新闻来源:原创  【字号: | |

    把自己的钱借给别人用于赌博,还让对方出具借条,貌似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实则触犯了刑法。6月13日,秦皇岛的金某也因此以涉嫌赌博罪被公诉。

    2016年11月28日晚,秦皇岛市海港区的王某吃过晚饭后闲得无聊,便想联系几个朋友一起玩“斗地主”,并安排付某在赌博过程中进行抽红赢利。于是付某购买了扑克牌作为赌博工具,并在秦皇岛开发区某公寓租用一间房屋当作赌博场所。

    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后,付某打电话召集了“大王”、“安子”一起赌博。起先,王某、“大王”、“安子”三人一起玩“斗地主”。后来,陆续有人加入到该赌博活动中,大家开始改玩“推豹子”。在此过程中,付某得知有人随身携带的现金不多,便打电话联系金某,让金某到现场借钱给有需要的人。金某到达现场后,以1万元收取500元高息为条件将钱借出,并且让欠钱的人出具借条,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便于事后追讨欠款。在赌博过程中,金某合计向4人出借现金9.7万元,收取利息4200元。组织赌博的付某则从中抽钱渔利。庄家如果赢钱,抽取赢钱总额的百分之十;庄家如果输钱,抽取每局赌注的百分之十。如此,他共计获利1.9万元。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付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金某虽然没有直接参与赌博,只是借钱给参赌人从中收取利息,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因此,金某仍然涉嫌赌博罪。6月13日,涉嫌赌博罪的付某等3人被秦皇岛开发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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