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业务受理范围
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
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
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
5、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
前款第一项所称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是指因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
刑事申诉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1、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申诉事实与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后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国家赔偿受理范围
1、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请求人身自由权赔偿的,已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请求生命健康权赔偿的,有伤情、死亡证明;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请求财产权赔偿的,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终结,但已查明该财产确与案件无关的除外;
2、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3、赔偿请求人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4、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请求赔偿时效内;
5、请求赔偿的材料齐备。
国家赔偿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1、刑事赔偿申请书。刑事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时间。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问明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2、赔偿请求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要求其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代理赔偿申请事项的,应当要求其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同时提供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介绍函。
3、证明原案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
4、证明原案处理情况的法律文书。
5、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
6、赔偿请求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控告、举报业务受理范围
1、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2、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3、反映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4、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5、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6、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
8、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9、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控告、举报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1、申诉书;
2、身份证明;
3、以及其他证据材料。
民事监督案件受理范围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2、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3、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民事监督案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
1、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
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行政监督案件受理范围
1、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2、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3、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4、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行政监督案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
1、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
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