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皇岛开发区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梁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经秦皇岛市检察院支持抗诉后,秦皇岛市中级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以被告人梁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改判其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梁某某通过向他人购买的办法,非法获得手枪一支、自制单管猎枪一支、枪弹6发,并存放于其租住的秦皇岛市海港区胜利村一处楼房卧室的床头柜内。上述手枪及自制单管猎枪经鉴定均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公诉机关以其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秦皇岛市开发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市中院提出抗诉,获得市检察院支持,秦皇岛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对梁某某以非法持有枪支罪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纠正了一审法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判决。